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及相關工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5年1月1日起,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80%、100%、200%、300%五個檔次,在同一繳費年度內由本人根據經濟承受力自行選定一檔繳費。
二、本《通知》下發后,《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99號,以下簡稱“99號文件)同時廢止,本《通知》下發前,以按99號文件規定選擇最低繳費基數繳納2015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不再按本《通知》規定補繳,當年繳費指數數據實計算。
三、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4月27日